(2016)浙0481民初4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杨小燕与李连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燕,李连义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4221号之一原告:杨小燕,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连义,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原告杨小燕诉被告李连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杨小燕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85元,由原告杨小燕负担。审判员 张凤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