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4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金学锋与王恒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学锋,王恒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391号原告:金学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胡晓俊(实习),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恒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学锋诉被告王恒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学锋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之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