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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4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金学锋与王恒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学锋,王恒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391号原告:金学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胡晓俊(实习),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恒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学锋诉被告王恒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学锋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之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