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任先中与张根、樊丹艳、任承维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先中,张根,樊丹艳,任承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保726号申请人任先中,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根,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樊丹艳,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任承维,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先中与被申请人张根、樊丹艳、任承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根、樊丹艳、任承维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 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利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