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9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英格索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英格索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辉,总经理。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被执行人:山东英格索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华,经理。住所地: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本院在执行山东万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英格索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2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