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南平市辉日牧业有限公司与陈人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辉日牧业有限公司,陈人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2058号申请人:南平市辉日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廖永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英,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人滨,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担保人:周达荣,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担保人:林木英,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申请人南平市辉日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人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平市辉日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人滨名下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福兴路6号新城中心一区11幢603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价值23万元的部分。并以担保人周达荣、林木英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8幢24层2406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平市辉日牧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人滨名下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福兴路6号新城中心一区11幢603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价值23万元的部分。二、查封担保人周达荣、林木英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8幢24层2406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南平市辉日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玲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