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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康贵龙与丛立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贵龙,丛立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000号原告:康贵龙,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丛立龙,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康贵龙与被告丛立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康贵龙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贵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贵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康贵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