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康贵龙与丛立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贵龙,丛立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000号原告:康贵龙,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丛立龙,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康贵龙与被告丛立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康贵龙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贵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贵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康贵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