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何秀芳与农春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芳,农春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何秀芳,个体户。被执行人:农春干,干部。本院在执行何秀芳与农春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农春干有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农春干的工资账户,定期提取被执行人农春干的工资以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石峰审 判 员 黄贤山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元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