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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何秀芳与农春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芳,农春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何秀芳,个体户。被执行人:农春干,干部。本院在执行何秀芳与农春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农春干有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农春干的工资账户,定期提取被执行人农春干的工资以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石峰审 判 员  黄贤山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元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