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黄太平与活宝、山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太平,活宝,山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黄太平,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活宝,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山宝,男,蒙古族。本案在的执行黄太平申请执行活宝,山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活宝,山宝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东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