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庆波与付成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波,王红,付成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21民初962号原告:张庆波。原告:王红。被告:付成章。原告张庆波、王红诉被告付成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波、王红,被告付成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庆波、王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二原告劳务工资共计13215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及索款花费共计1000元。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至7月,受被告付成章雇佣,跟随被告在内蒙古额济纳旗务工,务工时间4个月,务工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共计拖欠二原告劳务工资13215元,被告承诺2015年9月底前付清,并向二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到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索要劳务工资,被告推诿给付,现诉至法院。付成章辩称,二原告是给梁伟打工的,工资也是梁伟给二原告谈下的,但欠条是被告打给二原告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欠条原件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至7月,二原告受雇于被告付成章,跟随其务工。务工结束后,经结���,被告共拖欠二原告劳务工资13215元,被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二原告出具了同额欠条一张,并在欠条上注明于2015年9月底前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诿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拖欠二原告劳务工资的事实客观存在。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应予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计算利率过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进行计算,即574.85元(13215元×4.35%)。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索款花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成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庆波、王红劳务工资13215元,承担利息574.85元,合计13789.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付成章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懿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