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福建祥泰物流有限公司与陈常洪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祥泰物流有限公司,陈常洪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1民初2702号原告:福建祥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南脚盛工业区4号楼祥禾木画厂。法定代表人:韩效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峰,福建祥泰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常洪,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福建祥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常洪车辆挂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松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常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祥泰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自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的挂靠费计人民币7000元、GPS流量费1750元,合计人民币8750元以及自起诉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原告与被告订立《车辆挂靠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实际所有的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号车辆(后挂牌车号为闽A×××××号)挂靠于原告;被告每月应支付挂靠费200元;被告应当履行按时缴交各种费用的义务;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订立后,自2012年7月以来,被告拒不支付挂靠费用,已严重违反《车辆挂靠协议书》的约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重型罐式货车一辆(发动机号:××××××××××××,车架号:××××××××××××××××××)挂靠于原告,合同期限两年,从2010年7月9日起生效;期限届满,双方若无异议,合同顺延。合同双方还对车辆保险、风险承担、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作了约定,挂靠服务费为每月200元,每年结清一次。原告陈述,被告自2012年7月以来未支付挂靠服务费,于是引起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由于被告未能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缴纳挂靠服务费的义务,显属违约。本案的《车辆挂靠协议书》合同期限本应于2012年7月份到期,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双方若无异议,合同顺延”,由于被告未到庭提出相关抗辩,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视为该协议按约定顺延。被告逾期未缴纳协议约定的挂靠服务费,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GPS流量费请求,因在《车辆挂靠协议书》中没有约定,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常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常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祥泰物流有限公司挂靠服务费7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5日起至本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福建祥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被告陈常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方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