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谢章福诉被告彭雨安、宁乡县白马桥乡翔盛食品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章福,彭雨安,宁乡县白马桥乡翔盛食品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4362号原告谢章福。委托代理人肖建军,宁乡县流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雨安。被告宁乡县白马桥乡翔盛食品商行,住所地为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新康安置区1区6栋。经营者陶清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2号新时代广场1、2、3楼。负责人程孝忠,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章福诉被告彭雨安、宁乡县白马桥乡翔盛食品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章福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章福撤回对被告被告彭雨安、宁乡县白马桥乡翔盛食品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虎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殷 灿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