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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贾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6民特13号申请人贾某。法定监护人贾清平,农民。申请人贾某要求宣告刘玉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新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其母亲刘玉于2010年正月初在常住地淅川县荆紫关镇史村杜营组199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依法宣告刘玉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玉,女,生于1973年8月,汉族,原居住地淅川县荆紫关镇史村杜营组199号,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09年3月25日其丈夫贾卫东在郑州打工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刘玉于2010年正月初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刘玉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6年6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刘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玉仍无下落。上述事实有淅川县荆紫关镇人民政府、荆紫关派出所、史村村委会及杜营组组长贾成林、死亡注销证明及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公告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玉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现三个月公告期间已经届满,仍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刘玉失踪。指定贾清平为失踪人刘玉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汪新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