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0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28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勇胜,南安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46年10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某立即将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楼房中适宜居住的一间房间提供给陈某某居住;缴纳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黄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国土、工商等登记信息。因本案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案件,故未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勇胜,以双方正协商处理该纠纷为由,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此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