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43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魏武等与北京活力乐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武,陈娜,北京活力乐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43406号原告:魏武,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原告:陈娜,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活力乐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1749号)。法定代表人陈庆涛。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培训费用808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活力乐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魏武、陈娜教育培训费八千零八十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郭玉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