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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与徐州社科塞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徐州社科塞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财保34号申请人: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罗河镇店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7933933M。法定代表人:何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云,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光飞,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徐州社科塞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延长段李沃村路东二巷27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社科塞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州社科塞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堤北支行的帐户3203020081010000008076存款35万元。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海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