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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韩奎超诉张志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奎超,张志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725号原告韩奎超,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志远,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奎超诉被告张志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奎超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奎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韩奎超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密永梅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