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韩奎超诉张志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奎超,张志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725号原告韩奎超,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志远,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奎超诉被告张志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奎超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奎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韩奎超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密永梅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