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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向阳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隋继广,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中三家镇三家村。法定代表人田翠玲,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齐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5)齐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朝阳明鑫铸造有限公司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鄂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