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2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炜与深圳市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炜,深圳市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9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炜,户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路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25层。法定代表人:张英男。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5民初697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原审原告深圳市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