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郑春柱与顾文学、顾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柱,顾文学,顾文胜,李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565号原告:郑春柱,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顾文学,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顾文胜,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李小荣,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柱与被告顾文学、顾文胜、李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春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顾文学、顾文胜、李小荣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顾文学、顾文胜、李小荣在银行存款冻结至人民币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原告郑春柱提供担保的中国建设银行存单账号:01×××63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阴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