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党治金与谢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388号原告党某。被告谢某。原告党某与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庆勃独任审判,经多次与原告党某电话联系未果后,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地址进行邮寄送达传票,原告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