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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白先治与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先治,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抄送: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人:份数:拟稿部门领导意见附件:主题词: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白先治。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4)528号仲裁裁决书,该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次执行标的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4)528号仲裁裁决书的标的全部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明红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余明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覃素凤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