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谢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华谢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刑初43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建华谢某,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固始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6年6月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同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郑传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6)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建华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建华谢某及其辩护人郑传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谢建华谢某未取得三轮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始县胡族铺镇叶台村路口西100米处,将前方停在路边由柴某驾驶的两轮电瓶车撞倒,致柴某受伤。后谢建华谢某拨打了110、120,并在现在等待民警处理事故。当日,固始县公安局以无证驾驶对谢建华谢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执行。当晚20时许,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中,谢建华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建华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通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建华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同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切系过失犯罪,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明显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谢建华谢某未取得机动三轮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始县胡族铺镇叶台村路口西100米处,将前方停在路边由被害人柴某驾驶的两轮电瓶车撞倒,致柴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谢建华谢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当日,固始县公安局以无证驾驶对谢建华谢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等的行政处罚并执行。当晚20时许,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8月18日,谢建华谢某的近亲属与柴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柴某的近亲属谅解了谢建华谢某。谢建华谢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经评估,认为谢建华谢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①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及立案侦查情况。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被告人谢建华谢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③机动车照片证实,肇事车辆无号牌。④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谢建华谢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⑤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肇事车辆肇事时的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有关要求。⑥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谢建华谢某赔偿了柴某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谢建华谢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行政处罚的情况。⑧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谢建华谢某无犯罪前科。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谢建华谢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及柴某的年龄。⑩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谢建华谢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2、证人①鲁长军鲁某、王某证实,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②柴长华柴某证实,其父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而死亡。3、被告人谢建华谢某供述,其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4、鉴定意见、照片证实,柴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情况。6、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谢建华谢某主动投案。7、调查评估证实,被告人谢建华谢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建华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建华谢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建华谢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建华谢某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建华谢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建华谢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谢建华谢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建华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康学审判员 冯 刚审判员 袁从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