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龙与被告许双虎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龙,许双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2364号原告:王小龙,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环县人。被告许双虎,又名许虎虎,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环县人。原告王小龙与被告许双虎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龙与被告许双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小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许双虎立即归还其借款2000元,家具款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许双虎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被告归还信用社贷款需用钱向其借款2000元,约定三日内归还。但是借款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另外,被告于2013年7月在其经营的洪德梦迪莎家具城赊购家具欠款6500元,2013年12月支付1000元,2014年9月份支付1500元,下欠4000元,经其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2016年7月19日,被告给其出具了欠条一张。许双虎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及欠家具款均属实。王小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欠条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被告许双虎在原告王小龙经营的洪德梦迪莎家具城赊购家具欠款6500元,2013年12月支付1000元,2014年9月份支付1500元,下欠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2016年2月被告许双虎归还信用社贷款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元,约定三日内归还。但是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2016年7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借原告2000元现金及欠原告家具款4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当以诚实守信,借款或所欠货款应在原告催要时及时归还或给付。综上所述,原告王小龙要求被告许双虎立即归还其借款2000元、支付其家具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双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王小龙借款2000元;二、被告许双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小龙家具款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双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军宏审 判 员 杨 奎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自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