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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934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8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住红安县。被告明某,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住红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程红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