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934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8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住红安县。被告明某,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住红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程红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