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6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某龙申请执行慕某、杨某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龙,慕某,杨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681-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龙,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慕某,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杨某林,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刘某龙申请执行慕某、杨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宝林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林银行存款4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宋 超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