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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王来祥与廖银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祥,廖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745号申请人王来祥,男,196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廖银凤,女,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王来祥与廖银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0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4、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5、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尚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