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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韩敬念与连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敬念,连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971号原告:韩敬念,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连文杰,男,汉族。原告韩敬念诉被告连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韩敬念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敬念撤诉。案件受理费373元,由韩敬念负担。审判员  秦立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春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