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韩敬念与连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敬念,连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971号原告:韩敬念,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连文杰,男,汉族。原告韩敬念诉被告连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韩敬念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敬念撤诉。案件受理费373元,由韩敬念负担。审判员 秦立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春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