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史文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史文江,宋连锁,郭文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3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史文江,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宋连锁,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郭文起,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宋连锁、史文江、郭文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史文江、宋连锁、郭文起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史文江、宋连锁、郭文起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50元,待被执行人宋连锁、史文江、郭文起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