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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晟恒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晟恒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香特莉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952号原告:上海晟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大连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顾曙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耀弟,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姚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炯,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香特莉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周嘉。原告上海晟恒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上海晟恒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晟恒食品有限公司李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晟恒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海晟恒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嘉骏人民陪审员  金梨贞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