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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终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金武辉、金文孝与孙建强、陕西蒲城县新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文孝,金武辉,孙建强,陕西蒲城县新源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1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文孝。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武辉,系金文孝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蒲城县新源煤矿。负责人金文孝,系该矿承包经营人。上诉人金武辉、金文孝因与孙建强、陕西蒲城县新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2527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送达程序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退还上诉人金文孝、金武辉。审 判 长  雷晓宁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