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终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叶国光、赵树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国光,赵树亭,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国光,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寿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树亭,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九巷村委西。负责人:陈健,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扬子东路157号。法定代表人:蒋广林,董事长。原审被告: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与菜都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叶国光,经理。上诉人叶国光与被上诉人赵树亭、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叶国光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民四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叶国光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国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李 拙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