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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广州复旦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辉,广州复旦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辉翔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3750号原告王本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伍欣,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州复旦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岑宇晖。被告陈辉翔,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本辉与被告广州复旦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辉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本辉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本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本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由原告王本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