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文彬与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彬,赵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898号原告王文彬,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委托代理人李艳芳、于恬,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平,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王文彬诉被告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需要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和晓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