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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文彬与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彬,赵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898号原告王文彬,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委托代理人李艳芳、于恬,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平,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王文彬诉被告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需要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和晓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崔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