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立群滤清器销售部与张立智、庞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立群滤清器销售部,张立智,庞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974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立群滤清器销售部,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负责人:陈立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占甲,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智。被告:庞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桃城区立群滤清器销售部与被告张立智、庞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水市桃城区立群滤清器销售部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立群滤清器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水市桃城区立群滤清器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