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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2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沈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沈行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2786号之一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负责人:张国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唐尧,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有特别授权。被告:沈行平,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沈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8元,减半收取计1639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田 君人民陪审员  余国蓉人民陪审员  郑兴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