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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建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66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黄某,男。曾因盗窃于2015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于2016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8月8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2016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湖街道樟坑径上围路南北巷一号二楼,趁被害人钟某有事外出房门未关好之际,溜进屋内盗取了被害人手袋一个,手袋内有现金715元。接被害人报案后,民警于2016年8月8日将黄某抓获,缴获被盗赃款173元。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情节等从重情节,以及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判 决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钟国伟人民币715元(已缴获被盗赃款173元退还被害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胡娟(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