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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淑珍与郑耀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珍,郑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珍,女,汉族,1955年6月25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郑耀海,男,汉族,1958年9月4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王淑珍与郑耀海健康权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6)黑0281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大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