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淑珍与郑耀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珍,郑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珍,女,汉族,1955年6月25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郑耀海,男,汉族,1958年9月4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王淑珍与郑耀海健康权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6)黑0281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大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