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民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高某与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民终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甲。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14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某上诉请求: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1489号民事裁定,指令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依据不足程序瑕疵。被上诉人邱某甲行为恶劣,以做生意名义四处骗钱借债,对家庭不管不顾,双方夫妻关系难以维持。被上诉人身份信息明确,一审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一审采取邮寄送达后被上诉人拒收,说明被上诉人知道法院传票事宜,故意拖延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并判决离婚,一审在按被上诉人户籍地址邮寄送达不能情况下应进行公告送达。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其与被告邱某甲离婚;2、婚生女邱某乙由原告高某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高某起诉时虽提供了邱某甲的户籍地址,但是按该地址经邮寄送达后,因被送达人邱某甲不在该地址居住,邮件被退回,被告无法送达,原告亦不能重新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定:驳回原告高某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涉及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变更,依照法律规定,除有法定特殊情况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邱某甲送达地址不准确,一审法院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该快递因收件人或同住成年家属不在指定地址,且电联无果以及电话空号而被退回,上诉人亦无法重新提供其他准确送达地址。上诉人虽称被上诉人系下落不明,但其对此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基本条件,故一审法院未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并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邢剑影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