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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民特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高春金与张文果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春金,张文果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特190号申请人高春金,男,汉族,1992年7月8日出生。申请人张文果,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高春金与张文果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存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高春金与张文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19日经锡林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高春金给张文果在医院检查花费1080元,高春金另再赔偿张文果3100元。高春金车辆自行维修,后续保险公司赔偿款全部归高春金所有。此次事故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高春金与张文果于2016年9月1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晓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