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忠云与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795号申请执行人:李忠云。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云与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扣划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已执行12600元,尚未执行48200元(含执行费800元)。经查,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该公司名下的云FJP5**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79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家明执行员 马世超执行员 潘其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