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4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马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马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840号原告: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火车站西。法定代表人:靳勇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娟,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健,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 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悦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