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民初8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洪昊与施海鸿、李彩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昊,施海鸿,李彩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8702号原告:洪昊,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代理人:任伟雪,宁波市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海鸿,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李彩儿,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昊与被告施海鸿、李彩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佳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