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8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与蔡金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蔡金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665号原告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青环线90号。法定代表人:李章德,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阴海涛,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蔡金生,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金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都商旅出租车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柯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