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骆春成与被执行人孟磊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春成,孟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462号申请执行人骆春成,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生。被执行人孟磊,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骆春成申请执行孟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骆春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46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