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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胡方与刘红明、邓丽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方,刘红明,邓丽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张建华,冯运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3598号原告:胡方,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城县人,系深圳市阳荟峰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现住武汉市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郑萍、王卫红,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红明,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湖北省枝江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被告:邓丽萍,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湖北省枝江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枝江市。委托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墨池苑*号楼*楼**楼。负责人:李文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雪峰、田苗,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建华,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冯运芝,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方诉被告刘红明、邓丽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张建华、冯运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交通事故导致张亚坤死亡及本案原告胡方受伤,张亚坤家属因该事故提起的诉讼已经本院一审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完毕,因被告邓丽萍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且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因再审案件的审判结果系本案的审理依据,而再审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庆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