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304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郭某,男,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自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