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25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304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郭某,男,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自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