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5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宁波明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谢定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明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定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5094号原告:宁波明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153-161号。法定代表人:李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建,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定基,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21030037X),汉族,住象山县石浦镇凤栖花苑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明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定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明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89元(原告已预交23520元),减半收取2844.5元,由原告宁波明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姜海波代理审判员 瞿沙利人民陪审员 王旭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苏诗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