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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潘德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潘德勇,丘桂彩,潘仲明,李翠清,何建明,余钻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60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17号聚福大厦104、105、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7155061XC。负责人:刘石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安,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德勇,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申请人:丘桂彩,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申请人:潘仲明,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申请人:李翠清,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申请人:何建明,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申请人:余钻开,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诉被申请人潘德勇、丘桂彩、潘仲明、李翠清、何建明、余钻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德勇、丘桂彩、潘仲明、李翠清、何建明、余钻开的银行存款或收入82828.1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楚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