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彦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保字第147号申请人张彦,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凯,男,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彦与被执行人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红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