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申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岑汉礼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儒溪村岑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农业行政管理-渔业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岑汉礼,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儒溪村岑一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申1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岑汉礼,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儒溪村岑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岑伟新。委托代理人:杨波,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岚,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岑汉礼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儒溪村岑一股份合作经济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岑汉礼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书未依法送达给再审申请人,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属于其单方面制作的证据并盖章,均无再审申请人的签名,属于无效证据,不应予以采信,更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并中止本案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原审判决于2015年6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至再审申请人岑汉礼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时,已经超过六个月,且本案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所以,本案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岑汉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美茵 来源:百度“”